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將中醫藥防治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并就中醫藥服務保障、人才培養與傳承傳播、科研與創新發展等作出規定。
《條例》要求,各區應當至少辦一所承擔區域中醫醫療中心功能的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等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醫師、中藥師、中醫或者中西醫結合床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一定數量的中醫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師,配置必要的中醫診療設備設施;村衛生室不具備提供中醫藥服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應當安排中醫醫師巡診。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等級評審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條例》專門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防治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本市應急救援隊伍。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標準建立感染疾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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